《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73期丨著作权侵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
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规划》,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第一批31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均已完成,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第四册和第五册。五册共围绕2000多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800多个。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为确保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每个指南在编撰过程中均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说明。这些典型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条线案例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等权威案例。《著作权侵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共引用93个典型案例,现梳理汇总,选取部分供大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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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
1.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不同国家对国内和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不同的,这是司法主权的重要体现。但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已经采取措施积极协调知识产权的全球性保护问题。目前来说,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该条例保护。因此,我国对外国人的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必须以存在相关协议或者国际公约为前提。外国人以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在我国受到侵权而提起诉讼的,我国法院应当审查是否存在相关的协议或者国际条约,否则不予保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462号
2.孙新争与马居奎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根据客观数据通过使用WPS制表工具制作完成的曲线图的表现形式有限,缺少差异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对该图表的分析结果,并无明确确定的形式,更不应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进行垄断,因而也无从保护。
案例索引:2016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136号
3. 张晓燕诉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保护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1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049号
4.陈喆与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余征、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人物设置及其相互的关系,以及由具体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先后顺序等构成的情节具体到一定程度,反映出作者独特的选择、判断、取舍的,这种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情节结构、内在逻辑关系的有机结合体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
案例索引:2015年度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5.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群言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受保护的表达与不受保护的思想观念需要根据作品的种类、性质和特点等作出个案认定。涉案作品中的人物形象等要素源自文字作品,不同于电影作品、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能借助可视化手段被充分表达和清晰地感知,其往往只是情节展开的媒介和叙述故事的工具,难以构成表达本身。只有当人物形象等要素在作品情节展开过程中获得充分而独特的描述,并由此成为作品故事内容本身时,才有可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被控侵权图书虽然使用了与权利作品相同的人物名称、关系等要素,但有自己独立的情节和表达内容,这些要素和新的情节组合成一个全新的故事内容,与权利作品在情节上并不相同也无任何延续关系,故原告主张其权利作品中人物形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依据不足。
案例索引:201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838号
6.迪士尼企业公司、皮克斯与厦门蓝火焰影视动漫有限公司、北京基点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将汽车进行拟人化设计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拟人化的具体表达方式则属于表达。
案例索引:2017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终54号]
7.陆道龙诉陆逵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家谱以表谱形式记载一个家族的世系繁衍及重要人物事迹等事实,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知民初字第0028号
8.派博在线(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如果报道者对新闻事件的报道仅涉及该事件的基本构成要件,且使用的是最为简明的语言或文字,则该新闻报道属于“单纯事实消息”。
案例索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第1697号
9. 乔天富与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时事新闻的表现形式包括图片新闻。判断一则图片新闻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并不以其所配发的文字是否为单纯事实消息为标准,而应单独审查该图片新闻是否具有独创性。对时事新闻进行独创性表达的图片新闻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例索引: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261号
10.杭州埃杜尔威特泵业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德耐泵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即使说明书的内容涉及公知技术,不妨碍该技术及其产品说明的表达得到著作权法保护。说明书文字内容的结构安排和具体表达符合独创性要求的应认定为作品。
案例索引:2018年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2162号
11.再审申请人法蓝瓷公司与被申请人加兰德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设计思路以及相应的工艺方法并非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权利人不能通过著作权垄断相应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他人可以采用同样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设计并生产类似主题的产品,但不能抄袭权利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392号
12. 杭州游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常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大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判断请求保护的对象是否构成作品,应当先抽象出其中不受保护的思想,过滤掉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然后对剩余的部分判断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就涉案权利游戏,首先,概括性玩法规则应作为思想排除保护;其次,游戏中的人物角色名称及其事迹因与三国故事有关,本身不受保护,但对这些素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再次,将权利游戏与在先游戏相比对,相似部分中的玩法规则属于思想,其他相似部分属于对公有领域素材的独立创作;最后,审查剩余的部分的独创性,对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予以保护。
案例索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7056号
13.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法律并不禁止创作人在公有领域素材或者他人在先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只要对该素材的表现形式具有独创性,对创作完成的作品都依法各自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权利人的Q版孙悟空形象系经授权后在经典孙悟空形象基础上采用圆萌化艺术处理手法改编而成,呈现出区别于公有领域和已有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具有较高的独创性。
案例索引:2016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590号
14.深圳市飞鹏达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航智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仅对实物做等比例缩小的飞机模型本质上属于对实物的复制行为,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例索引:2017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53号
15.张建辉、北京华章世纪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厦门字强不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汉字书法的独创性在于,一是否由书写者独立创作完成;二除去固定的书写结构,汉字笔画间架结构的搭配、线条粗细、弯度转折等方面能否体现出不同于公有领域通用字形的视觉审美。字体与书体有别,不能因为字体均是楷体而忽视书体的区别。
案例索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终22号
16.洪福远、邓春香诉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且有创作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特征的,应当认定作者对其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0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17号
17.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诉郭颂等侵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创作主体不确定和表达形式在传承中不断演绎的特点。以传统民间音乐曲调为基础而创作的音乐作品使用了原有音乐作品的基本内容,但对原有作品的旋律作了创造性的修改的,属于改编作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7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民终字第246号
18.上海九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广州世泰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诺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梵高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工程设计图的独创性的在于由点、线、面或各种几何图形组成的设计图本身具有科学严谨之美,而不是依照设计图变成工程或实物之后的美感或实用性。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81号
19. 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用性、艺术性并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智力创作成果,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实用艺术作品归属于美术作品范畴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故其艺术性必须满足美术作品艺术性的最低要求,才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7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7号
20.再审申请人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条件外,还应满足实用性与艺术性可以相互分离的条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8);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
21.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哈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游戏画面由图片、文字等多种内容集合而成,随着玩家的不断操作而出现画面的连续变动,通过电脑进行传播,具有和电影作品相似的表现形式,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影作品),著作权属于游戏的权利人。玩家是在创作好的场景、设计好的游戏规则中娱乐,并未在游戏呈现的画面中增加预设以外的内容,其行为并不具备作品创作的特征。
案例索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190号
22.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欣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游戏整体运行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但在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时,应排除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有限表达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内容。基于游戏一般空间布局习惯、功能设计需要、玩家操作习惯进行的设计,应属于网络游戏的常用设计,属于有限表达和公有领域的表达,应被排除出保护范围。
案例索引:201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07民初24009号
23.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游戏直播画面中玩家操作对应的游戏画面反馈结果均在游戏开发者海量测试的可能性中,且展现的是游戏策略技巧和游戏熟练程度的高低,难以形成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不构成作品。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37号
24.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短视频是否属于类电影作品的关键在于独创性的判定。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涉案短视频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视听整体,包含了制作者多方面的智力劳动,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构成类电影作品。
案例索引:2018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1号
25.芦菲与平昌县人民政府、周莉萍、平昌县文化馆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原告既不是诉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也不是改编、汇编该作品的作者,而是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以其声音再现作品的演唱者,故其不是诉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不享有著作权,也不享有表演权,但原告是诉争音乐作品小样的演唱者,享有表演者权。
案例索引: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中民初字第11号
26.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劳婧华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录音制品的被许可人在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制品时,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系争有声读物使用了文字作品,录制者从文字作品著作权处获得了一定期限内制作成录音制品的权利,只要该录音制品完成时间处于该期限内,随后该录音制品的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之行为不应当受到上述期限的限制,因为两者属于不同的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案例索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30号
27.杨松云与修建灵塔办公室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受国家指定承办雕塑作品,代表的是该单位的意志,应当由该单位承担雕塑作品的全部责任。所以,受国家指定承办雕塑作品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是该雕塑作品的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具体参加塑像工作的人与该单位之间构成雇佣劳务关系,对雕塑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8.李惠卿诉陈文灿、福州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讼争作品系吴景希等人为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美术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不属于创作者个人。但作品创作本质上属于高度个性化的创作行为,充分彰显创作者独特而鲜明的思想、情感和美学修养,并非完全或者主要体现法人意志,并且不需要以法人名义使用作品,不应认定为法人作品。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并考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立法本意,确定讼争作品署名权由吴景希、陈文灿等人享有,福州大学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案例索引: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1515号
29.刘某诉陈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通河县交通志》由通河县人民政府主办,通河县交通局承办,县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组织编纂工作,通河县交通志编纂委员会在该书封面署名,故《通河县交通志》系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法人作品,其作者应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案例索引:2018年黑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黑民终528号
30.胡进庆、吴云初诉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要旨:公民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尚未颁布,职工为了单位拍摄动画电影的需要,根据职责所在创作的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其创作成果的归属,根据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综合分析,应判定作品的性质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所谓历史背景,包括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社会现实和约定俗成的普遍认知;当事人的行为则可以从单位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获得报酬、双方的言行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
31.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电子工业出版社、曲建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明知在各自使用涉案作品长达30年的期间内均未表示异议也未启动救济程序,如果将著作财产权归属于一方享有显然会导致利益失衡,并有违公平原则。通过衡量当事人对推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所作出的贡献,运用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判决由双方共同享有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10期;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200号
32.张弓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中共兰州市城关区委党史资料征集研究委员会办公室、马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提供资料、资金,委托自然人根据历史资料、地方志书、报刊文章等资料撰写的关于当地历史、发展和现状的作品,在性质上属于地方志书。对于地方志书而言,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组织编写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受委托从事创作工作的自然人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案例索引: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2)甘民三终字第87号
33.隆准、马光华诉重庆市川剧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业务范围”依通常理解是“个人或者某个机构的专业工作所涉及的范围”。其核心词为“专业”。具体到“川剧院”,其“专业”应为“川剧”。重庆市川剧院作为国家投资成立的川剧文化事业单位,按照其“发展川剧艺术,促进文化事业”的“目的事业”之要求,其“业务范围”不应仅局限于其法人证书上所列示的内容,而应当可以随着技术进步等条件的变化而拓展至诸如对川剧艺术的“保存、展示、传播”等,否则既不利于单位目的事业的实现,也不利于新技术促进职务作品的传播利用,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立法目的的内在要求。于此,若仅将重庆市川剧院的业务范围局限于“川剧舞台表演”这一传统经典形式,显然“不合时宜”,也有悖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故以包括如图书出版、音像资料发行、电影拍摄等方式或手段保存、传播川剧艺术的,应当属于重庆市川剧院的业务范围。
案例索引:2018年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3932号
34.黑土绿公司诉三胜合作社“三胜园”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案涉作品的内容为“三胜园”文字及图形组成,体现三胜合作社的意图和要求,系黑土绿公司受三胜合作社委托而创作的委托作品。依据我国关于委托作品的规定,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黑土绿公司,三胜合作社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案涉作品的特定目的是三胜合作社委托黑土绿公司为“三胜园”产品设计商标标识,三胜合作社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将其作为商标继续使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例索引:2019年黑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终205号
35.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设计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由于涉案合同并没有对设计图纸的著作权进行明确约定且相互矛盾,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进行创作设计的同方公司享有著作权。同时,从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看,设计内容包括了相关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同方公司进行了设计,提交了设计图纸(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委托人要求存在争议)。石柱建委一方面认为同方公司只履行了部分设计服务,初步设计没有完成及报审,已履行部分也不符合约定及其要求,并据此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面,石柱建委又将同方公司的设计方案发布在石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用于相关工程建设招标公示。由于委托设计合同系双务合同,由受托人进行工程设计并由委托人支付设计费用,双方均有对待给付的义务,即使合同明确约定了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但在委托人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著作权仍应由受托人享有。重庆设计院作为后设计单位,理应独立进行创作、设计,但其设计图纸却与同方公司的设计图纸构成了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设计单位的著作权。
案例索引:2018年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234号
36.华盖公司诉正林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裁判要旨:华盖公司网站载有涉案图片、权利声明、授权书,被告仅质疑原告权属,无相反证据,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是权利人。被告二审提交的证据表明:网上有案外人销售涉案图片,且展示的图片上带有案外人水印和摄影师署名。华盖公司称该案外人均系其销售商,但未提交证据。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再审过程中,华盖公司提交了图片经销协议、网站声明、摄影师声明,表明前述案外人或为华盖公司经销商,或为华盖公司分支机构,其署名摄影师也受雇于华盖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二审判决,确认华盖公司的权利人身份。
案例索引: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
37.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康贝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虽然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http://www.vcg.com视觉中国网站展示的涉案图片有该公司和GettyImages公司水印并附有版权声明,但证据显示有不止一个主体在涉案图片上标有水印,或出售涉案图片,宣示著作权,且无所谓的权利人早于南京康贝佳口腔医院有限公司获取或使用涉案图片的证据。GettyImages公司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
案例索引:2018年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终997号
38.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诉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影片制作的实际组织者与直接出资人享有。在影视作品上署名为“联合出品单位”,但不能证明其实际组织或直接出资参与了影视作品制作的,不能被认定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案例索引:杭州互联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2017)浙8601民初673号
39.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类电作品动态影像画面的表达效果,系通过对视觉滞留原理的应用,将一系列独立的画面组合起来,让观众视觉上感受到连续运动的视像。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案例索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87号
40.齐良芷、齐良末等诉江苏文艺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复制权、发行权等多种权利在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转移。因这些权利不可分割,因而继承人为多人时,应当共同继承。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因此,出版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并不须经全体继承人同意,但是出版收益应当由各继承人合理分配。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9期;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41.齐良末、齐秉颐、齐来欢、齐展仪与湖南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超越世纪图书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由于齐白石继承人人数众多、难以确定,且分散于各地。齐白石作品出版如需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一则难以实现,二则将会导致齐白石作品在保护期内难以出版,不仅不符合包括被上诉人齐良末等四人在内的齐白石作品著作财产权继承人的利益,也有违著作权法促进文化传承与发展的精神。湖南美术出版社在出版发行《齐白石全集》时,亦取得了齐白石作品著作权继承人齐良迟、齐佛来的许可。该出版、发行行为并不会妨碍齐白石继承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亦不会损害其合法利益。事实上,被上诉人齐良末等四人的起诉也未获得全体继承人的授权。综合考虑以上因素,上诉人湖南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齐白石全集》中使用涉案作品《蜘蛛》的行为,不构成对该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案例索引:2016年中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申200号
42.广东唱金影音有限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天津天宝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天宝光碟有限公司、河北省河北梆子剧院、河北音像人音像制品批销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1)戏剧类作品演出的筹备、组织、排练等活动均由剧院或剧团等演出单位主持,演出所需投入亦由演出单位承担,演出体现的是演出单位的意志,故对于整台戏剧的演出,演出单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演者。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演员个人不享有表演者的权利。(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仅限于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像制品,对于非其制作的,则无权禁止他人制作和发行。但如果录像制作者除对其制作、发行的录像制品享有独家发行权外,还对录像制品所涉及的内容享有独家出版、发行的权利,则他人未经许可就相关内容制作、出版、发行录像制品的,也构成侵权。(3)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证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如果复制单位未认真、充分地履行上述验证义务即进行复制,所复制的音像制品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复制单位应与侵权音像制品的制作者、出版者等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5号
43.北京小明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统一企业有限公司、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比较两卡通形象由线条、色彩等要素组成的造型表达上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时,应以普通观察者的角度对其卡通造型表达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而不能将各个组成要素简单割裂开来、分别独立进行比对。通过比对可以发现,虽然两形象均为含有圆脑袋、发型、头皮青皮、眼睛、耳朵、鼻子、嘴部表情等要素组成的头部造型架构,但在不同形象中,这些组成要素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和组合形式,加之“小明”卡通形象有“眼镜”这一要素的显著特征,两形象在具体细节上的不同使得两者在独创性表达上体现出了整体性的差异。
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73民终1078号
4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杭州富阳杰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原告三幅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在于其独特的线条组合、面部表情及细节特征等所构成的整体图形,因此在侵权认定时,不应把作品分解开来进行比较,而是应把作品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判断。尽管羊属于自然界中的常见动物,但对于其进行卡通化表达的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在比较原告作品和被诉侵权作品时,应从整体性、艺术的表达方式等多方面把握。
案例索引: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7号
45.刘三田与周梅森等《人民的名义》著作权侵权案
裁判要旨:小说、影视作品大多数来源于现实生活,不同的人创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节、场景等均属正常。同时,为鼓励作品的创作,还应允许合理的借鉴。在著作权侵权判定时,先要判断权利人主张的元素是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还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同时要剔除属于公有领域的表达和表达方法有限的表达。在过滤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之后,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就要看两部作品的整体结构、具体情节、人物关系以及场景等方面的表达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作品实质性相似的比对中,对结构、人物等的分析往往与情节相互交织。只有当作品的结构、人物等通过故事情节的设计、发展,按照一定的顺序前后衔接并贯穿起来,形成足够具体的、个性化的表达后,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案例索引: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4551号
46. 北京四月星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仙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原告动画片创作、发表于20世纪80年代,已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并且拥有很高的知名度,被告在创作及发表其中的动漫形象前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
案例索引: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391号
47.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抗诉案,2018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裁判要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民抗59号民事裁定认为,在该系列案件二审判决作出时,涉案作品权利人起诉本案被告,要求确认双方《许可协议》解除一案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而《许可协议》的法律效力对该系列案件的判决结果将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该系列案的审理应以另案情况对《许可协议》效力的认定为依据,符合应当中止审理的条件。该系列案中,二审法院明知存在上述情况却未予中止审理,直接依据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许可协议》作出了二审判决,属于审判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了该系列案实体处理结果的错误。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再56号
48.上海东方网与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创设的网页页面,应合乎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正当的“合理使用”,仅仅局限于使用者个人的学习、研究等,而不应是个人或法人单位为从事其经营活动所作的商业用途的使用;这种使用须是局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不面向社会公众的内部使用,而不应将所使用的内容公之于众,予以传播;这种使用须为有法律依据的使用,而不应影响标的物的正常使用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被告未曾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佐证其“使用行为”仅仅是“员工为了学习”所作的“内部使用”;被告的使用内容与其经营活动直接相关联,成为其经营活动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而是一种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使用;被告不仅未经原告许可和授权,擅自营利性地经营使用了原告的网页页面样式和链接图标,致使上传的页面在互联网上传播,而且既不指明出处,又不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因此,被告的使用行为不仅违反“合理使用”的立法精神,而且影响原告对其网页页面样式和链接图标的正常使用,及对其网站潜在商业市场的利用,是一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二中知初字第109号
49.周立英与王丽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合理引用符合独立研究准则,既不为学术不端,更不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有如下特征:(1)引用者对所引用的史料文献内容的了解源于对原文的了解,而非对前人引用的了解;(2)为支持独立的学术观点;(3)注明原文出处;(4)引用篇幅适当。原样引用与原告相同的内容,类比为“按图索骥”,虽然注明了原文出处,但是行为已非合理引用,属于学术不端,构成侵权。
案例索引: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117号
50.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被告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合理使用的认定应当限于特殊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冲突、亦无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具体个案在适用上述认定标准时综合考虑引用作品的目的、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的比例、是否影响权利人正常使用、是否对权利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其中,为说明某一问题,是指对作品的引用是为了说明其他问题,并不是为了纯粹展示被引用作品本身的艺术价值,而被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的被引用致使其原有的艺术价值和功能发生了转换;而且该被引用作品在新作品中亦不是以必需为前提,即使在新作品中引用作品不是必需的,也会构成合理使用。
案例索引:2016年度上海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730号
51.刘伯奎与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李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因此,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行为,应当从以上因素出发,综合判断。首先,原告作品虽字数不多,但已经是完整的文字作品,可以独立使用,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被告行为将妨碍原告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其次,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时并非为介绍、评论原告的该作品,而是为说明其纵深思维内容时整体性地使用了原告的该作品,原告出版的书籍类型与被控侵权图书类似,原告作品也是在其书籍中介绍纵深思维训练,两者间事实上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被告的该行为已超过了适当的限度,势必会损害原告的相应权利。再次,原告对其作品的表达方式并不是唯一的,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表达方式,被告却直接使用了原告作品,而不是自己再行创作,这一行为不具有合理性。最后,即使诚如被告所言,其是从某网站上搜索取得了涉案作品并获承诺可以免费使用,被告在使用该作品时也应当指明该作品出处是摘自某网站,而被告现在的使用方式会使读者误认为该作品就是被告本人创作,当读者再读到原告作品时就会对该作品的作者产生怀疑,进而损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行为与合理使用行为的目的已背道而驰。因此,被告对涉案文章的使用不构成合理使用,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2号
52.乔天富与重庆华龙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法律设置“新闻报道中使用”抗辩之目的,在于允许新闻报道者在用文字、广播、摄影等手段报道时事新闻时,对所报道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作品在为报道目的的正当需要范围内予以复制。本案中,被告转载的涉案图片属于新闻本身,而非新闻中不得不再现或引用的他人作品,因此被告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
案例索引: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61号
下期预告
下期预告:《船舶碰撞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碰撞事实的审查和责任认定》
责任单位:上海高院知产庭 上海高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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